企业案例能否公开,应同时核对项目事实、合同保密约定、名称和标识的使用范围、图片文字的权利,以及涉及个人信息或肖像的条件。参与过项目、持有照片或客户名称可公开查询,都不自动证明可以把整套材料用于网站宣传,也不能据此宣称客户对企业作了推荐背书。
核对项目名称、时间、实施范围及企业承担的部分。供应、分包、设计和整体交付是不同角色,不能把参与某个环节改写成负责全部项目。没有可核验资料时,不编项目规模、效果数字或客户评价。
| 案例材料 | 需核对的事实和权限 | 常见误用 |
|---|---|---|
| 客户名称与标识 | 真实合作关系、合同及允许宣传的范围 | 合作事实被包装成官方推荐 |
| 项目文字和数据 | 来源、企业角色、公开条件与必要脱敏 | 内部成果或估计数成为公开成绩 |
| 现场与产品图片 | 摄影或素材权利、项目公开限制 | 有原照片就推定可任意传播 |
| 人物及联系人 | 肖像、个人信息与具体使用条件 | 项目同意被扩大为个人宣传同意 |
| 合同、图纸等文件 | 权利人、保密、引用和发布范围 | 把完整业务文件当可信度证明 |
客户允许展示项目,不一定覆盖摄影师、设计方或其他作者的作品权利。外包拍摄、采购图片或接收合作方文件时,应查清相应许可链、用途、平台、期限和是否允许改编。
《著作权法》第十、二十六条涉及不同使用权利及许可安排。仅写“图片归原作者”或注明来源,不能代替依法需要的许可,也不以没有水印判断可使用。

图片中出现可识别人员、胸牌、聊天记录或联系方式时,应核对实际公开用途与适用条件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一十九、第一千零二十条涉及肖像保护与法定例外,不能把商业案例宣传统一纳入无需同意的教学或新闻情形。
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还对公开个人信息等活动规定相应条件,见中国人大网原文。企业之间确认项目资料,不当然涵盖每位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或肖像使用。
保留确认材料、允许的名称和图片、使用渠道、期限、可修改范围及后续联系人。公开版本与获准版本有变化时重新核对,不将一次宣传页许可扩展成所有广告、媒体投放或无限转授权。
缺少必要依据时,可以暂缓案例、替换已获准素材,或用真实流程和产品说明展示能力。匿名化也需要核对能否重新识别及合同要求,不只遮住公司名就认为所有问题都解决。
凡科杰建云的展示小程序产品介绍支持企业图文和内容维护方向,案例页面、访问及下架方式按版本确认。页面制作和内容录入不代替客户、作品及个人权益核对;素材整理、替换与维护费用应分别约定。
最后逐项比对准备公开的文字、图片与确认范围,明确维护人。案例展示应让客户理解真实做过什么,而非通过无法证明的项目和标识制造背书。